(2015)汤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x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汤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汤检公诉刑诉(2014)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春至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李xx在汤原县香兰监狱总场家属区经营的“澜捷游戏厅”内,设置了4台22人位能够用现金购分���以奖励方式返还赌者现金的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利用赌博机诱使他人前来赌博。李xx从中获利近5万元,案发后被追缴。被告人李xx于2014年7月24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吉xx、陈xx、王xx、李xx证言、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汤原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汤原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关于机智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的认定、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被告人李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新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