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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梁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黄开枝与高彩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梁民初字第9号原告黄XX,男,汉族,1980年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梁村镇。被告高XX,女,汉族,1980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梁村镇。原告黄XX与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金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被告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X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6月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0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5月19日生育儿子黄X盛。由于原、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难以培养夫妻感情,经常因小事发生争吵。2011年10月2日被告逼原告写下离婚协议书,之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黄X盛由原告抚养,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XX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儿子黄X盛不同意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黄XX与被告高XX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6月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0年11月3日,原、被告在怀集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5月19日生育儿子黄X盛。同年6月起,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1年10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但事后原告并未履行协议义务,双方也未向有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2013年12月起原、被告分居至今。2014年11月21日,原告黄X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XX与被告高XX在相识恋爱并同居数月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活生育有一子,应认定其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自2013年3月起分居至今,但尚未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列明的可准予离婚的情形。经调解,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今后互相谅解,多为家庭、子女着想,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相信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黄XX与被告高XX离婚;二、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金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世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