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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民一终字第06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龙某甲与吴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某甲,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中民一终字第06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甲,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曾用名吴亮),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上诉人龙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03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龙某甲、吴某相识,2005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吴某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龙某甲、吴某通过改大年龄在婚姻登记机关骗取了结婚登记,××××年××月××日共同生育一男孩龙某乙。婚后龙某甲、吴某经常因为吴某爱好打牌、不带小孩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6月龙某甲、吴某和第三人合伙开饭店,因龙某甲怀疑吴某与合伙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发生矛盾。2013年2月饭店歇业,吴某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路某海鲜城做事。2013年7月21日晚龙某甲去吴某做事的地方看望,双方为吴某与合伙人的事发生争吵打架。同年8月8日龙某甲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吴某回过家,后外出打工。原审法院认为:龙某甲、吴某登记结婚时吴某没有达到法定婚龄,龙某甲、吴某通过造假的方式在婚姻登记机关骗取了结婚登记,但龙某甲起诉时吴某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龙某甲、吴某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生育了小孩,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龙某甲、吴某因家庭琐事及相互之间不信任发生了矛盾,但自上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吴某主动回家,有搞好夫妻关系的愿望,尚不能认定龙某甲、吴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只要双方相互沟通和信任,互谅互让,改正各自的缺点和不足,其夫妻关系有望得到改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不准龙某甲与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龙某甲负担。龙某甲不服,上诉称:一、请求撤销原判,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二、请求判令婚生子由上诉人扶养,被上诉人承担一半的抚养费,房屋归上诉人所有,债务各承担一半,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达到了法定离婚条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年××月结婚以来,由于被上诉人存在不尊重公婆、长期沉溺打牌赌博等不良品性,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女方曾多次无理离家出走,上诉人多次去其娘家接被上诉人回家,并未与之计较。最为主要的是被上诉人道德作风不良,在外租房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一审法院存在程序错误。一审法院在2014年9月16日就下达了判决书,但迟迟不向上诉人宣判送达,直到2014年10月16日才向上诉人宣判、送达文书,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吴某未发表答辩意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中龙某甲、吴某系自由恋爱,且结婚时间较长,双方的婚姻基础理应较为稳固,虽然龙某甲上诉称“被上诉人道德作风不良,在外租房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但龙某甲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龙某甲、吴某经历长期恋爱,双方的婚姻基础尚可,并且婚生小孩龙某乙尚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亦需要完整家庭温暖的呵护,如果龙某甲、吴某之间可以加强沟通和增进信任,互谅互让,其夫妻关系亦有可能得到改善,家庭温馨、和谐的局面也有可能得到重塑。此外,龙某甲上诉称,原审法院2014年9月16日就下达了判决书,但直到2014年10月16日才向上诉人宣判、送达文书,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对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的规定,原审法院宣判及送达并不存在违法之处,故,龙某甲此项上诉理由并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得当,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龙某甲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玉霞代理审判员  赵康宁代理审判员  高 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聂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