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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福建友谊胶粘带集团有限公司与盘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友谊胶粘带集团有限公司,盘文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顺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福建友谊胶粘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克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志辉,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文亮,男,1974年5月6日出生。原告福建友谊胶粘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公司)与被告盘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友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志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盘文亮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友谊公司诉称,原、被告多年来存在胶粘带买卖合同关系。经双方结算,截止2014年8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6341元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6341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盘文亮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欠条》、《对账单》各一份。被告盘文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原告的诉求提出异议并提供反驳证据,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欠款事实,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经庭审质证并认证,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原告友谊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塑料薄膜制品。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盘文亮向原告购买胶粘带等货物。2014年8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截止2014年8月16日欠原告货款116341元。原告因多次催付未果,遂于2014年8月27日诉至本院。另查明,2014年8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本院认为,被告盘文亮结欠原告友谊公司货款116341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原、被告未约定付款期限,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货款,原告主张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盘文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友谊胶粘带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1634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5.6%,自2014年8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27元、公告费160元,合计2787元,由被告盘文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斌华审 判 员  何 园人民陪审员  卢吴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超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