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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明抢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046号罪犯陈明,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2月16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该犯因犯抢夺罪于2002年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10月22日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5年9月4日刑满释放。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又于2007年8月7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陈明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9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发现其有漏罪,该院又于2008年6月3日作出(2008)万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原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8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30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明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陈明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原判刑罚情况、累犯以及未积极履行财产刑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