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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与姚贤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姚贤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30-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大街230号。负责人郑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姚贤喜。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与被执行人姚贤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姚贤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贤喜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