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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林海建材有限公司、肖大贵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林海建材有限公司,肖大贵,段丽,肖大启,胡桂兰,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077号原告: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79号8楼。法定代表人:廖磊,董事长。被告:安徽林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界首路21号05库内C区210室。法定代表人:肖大贵,总经理。被告:肖大贵,男,汉族,1959年12月9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段丽,女,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被告:肖大启,男,汉族,1955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被告:胡桂兰,女,汉族,1960年9月24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东方商城北A区三楼309号。法定代表人:肖大启,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林海建材有限公司、肖大贵、段丽、肖大启、胡桂兰、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林海建材有限公司、肖大贵、段丽、肖大启、胡桂兰、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林海建材有限公司、肖大贵、段丽、肖大启、胡桂兰、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军燕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静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