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一初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2667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