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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一初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2667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