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农民,家住如东县。辩护人刘晓明,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务工,家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辩护人柯志荣,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25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均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4)3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金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陈某及辩护人刘晓明、柯志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胡某、陈某及其朋友范保锋因被告人胡某右眼眶受伤之事,在晋江市青阳街道霞行社区“快乐大本营”KTV前台闹事,KTV工作人员遂报警。晋江市公安局民警林晓鑫及被害人卢立勇、张德聪即出警至现场处理。期间,民警林晓鑫及被害人卢立勇、张德聪在执行职务中遭被告人陈某、胡某等人围堵,被告人陈某用手推搡被害人卢立勇,民警林晓鑫和被害人张德聪上前制止时,被告人陈某又抓扯被害人卢立勇的手臂,在制服被告人陈某的过程中,被告人胡某上前抓扯被害人张德聪的手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卢立勇左前臂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张德聪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害人卢立勇、张德聪对被告人胡某、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德聪、卢立勇的陈述,证人黎晓天、陈坤国、范保锋、林晓鑫、陈衍斌的证言,辨认笔录、被辨认人员照片、被辨认地点照片及辨认说明,身份户籍材料,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疾病证明书,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意见书,醒酒人员移交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谅解书,公安机关的抓获、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陈某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陈某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陈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陈某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请求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杨国强代理审判员丁钊珑人民陪审员尤春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吴婷婷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