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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牙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乔喜龙与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喜龙,祖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牙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乔喜龙,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祖强,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喜龙与被告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喜龙于2015年1月12日以被告祖强下落不明无法应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喜龙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喜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乔喜龙负担。审 判 长  刘 钧审 判 员  张岳文人民陪审员  孙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媛媛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