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X与陆X1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陆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王X,女,1935年9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陆X,男,1938年1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3)门民初字第494号王X与陆X扶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X银行存款1250元(含案款1200元,执行费5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X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陆X相当价值的财产。代理审判员 朱丹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新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