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阳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费国群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国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江阳刑初字第372号公诉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费国群,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泸州市纳溪区。因本案于2014年4月1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9日被监视居住,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后于同年6月14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罗勇,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斐,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刑诉(2014)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国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素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费国群及其辩护人罗勇、黄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费国群在泸州市江阳区仁和路银监局背后一无名游戏室的休息室内,以500元的价格贩卖了若干冰毒、麻古丸给陈甲等人吸食。当日9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该电子游戏室检查时将费国群等人查获,当场在其随身携带的红色挎包内查获冰毒36.3克,麻古丸19.56克。经鉴定:被查扣的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费国群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禁止性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费国群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自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辩解意见是:1、自己并没有贩卖毒品;2、公安机关查获的茶叶袋内19.56克麻古丸不是自己的,是别人捡来扔到自己包里的;3、公安机关查获毒品是在案发当天早上,但并没有当场对自己的物品进行检查。辩护人罗勇的辩护意见是:1、公安机关查获的36.3克冰毒是张二交给费国群的,目前张二未归案,对费国群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只能认定其为非法持有毒品罪;2、费国群案发当天上午被挡获,而公安机关对其挎包进行检查的时间是案发当天晚上,该挎包已经脱离费国群控制,不能认定茶叶袋内19.56克麻古丸是费国群;3、证人李某并不在检查现场。辩护人黄斐的辩护意见是:检查、提取笔录上面记录的银色茶叶袋被费国群划去,证实费国群确实没有这个茶叶袋。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费国群在泸州市江阳区仁和路银监局背后一无名游戏室的休息室内,以500元的价格贩卖了若干冰毒、麻古丸给陈甲并与陈甲、陈乙、熊某等人共同吸食。当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该电子游戏室检查时将费国群等人查获,并从费国群随身携带的红色挎包内查获一个心形铁盒,盒内装有冰毒疑似物35.23克,麻古丸疑似物0.86克。经鉴定:被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查获的麻古丸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毒品称重照片,毒品称重记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毒品称重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陈甲、陈乙、李某某、刘某、熊某的证言,被告人费国群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费国群违反国家禁毒规定,贩卖毒品36.0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费国群犯贩卖毒品罪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费国群贩卖毒品数量为55.86克,其中有19.77克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费国群及其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查获的茶叶袋内毒品不是费国群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解、辩护意见与已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合被告人费国群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依法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费国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费国群刑期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华代理审判员 康 泸人民陪审员 周守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