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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勇毅与被执行人刘典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勇毅,刘典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钟勇毅,男,1970年2月15日生,现住兴业县。被执行人刘典师,男,1969年4月5日生,现住湖南省新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一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一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审 判 长  陈寿强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