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姑苏民特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绍钤、沈佩蘅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钤,沈佩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特初字第00001号申请人陈绍钤。被申请人沈佩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绍钤要求宣告沈佩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陈绍钤表示因被申请人沈佩蘅病情有所好转,其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绍玲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翁迎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佳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