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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廊开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廊坊万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田长富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万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田长富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廊开民初字第822号原告廊坊万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金源道北。法定代表人段成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莹,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步伟,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长富,1978年11月13日,系天王高档水族箱专卖店业主,委托代理人田世森。原告廊坊万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长富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廊坊万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莹、张步伟、被告委托代理人田世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2010年饲养帝王辣椒龙鱼一条。2014年10月18日原告请被告到原告处维修鱼缸的水泵,被告的员工到达后更换了新的水泵,并说明保质期三个月。2014年10月31日上午水泵出现故障,被告第二次前来维修,于该日16时修复完毕,并更换了新的加热器,被告的员工将加热器调试温度到29摄氏度之后交付使用,但是由于加热器出现故障导致水温达到32摄氏度,原告饲养的帝王辣椒龙鱼于2014年11月1日凌晨死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帝王辣椒红龙鱼的身份证,证明此条鱼的身份信息及鱼的价值昂贵。2、2014年11月1日由被告代理人田世森签字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承认原告的水泵出现故障并对水泵进行过维修;而且承认是因为加热器出现故障导致水温达到32摄氏度。3、照片4张,其中两张是关于水温的,2014年11月1日凌晨水温29摄氏度和31摄氏度;还有1张照片证明由于加热器的原因导致水温达到32摄氏度,高于帝王辣椒红龙鱼的生存温度;还有一张照片是证明鱼的身长和鱼的死亡时间。被告辩称,鱼死和泵没有直接关系,在40小时之内不可能因为泵坏了鱼就死。鱼自身的疾病会导致鱼的死亡。泵加热到32度对养热带鱼是正常温度,如果鱼有病温度可以加热到36度,原告提出的说加热到32度导致鱼的死亡是不可能的。水泵价值900元,除去已更换的水泵外,同意再出900元了结此案。被告针对其上述主张,向法庭提交2014年11月1日收据一张,此证系卖水泵给被告的商家姓曹的先生出具的,证明被告卖给原告的水泵,由于叶轮无转动已经退回厂家。另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对鱼的价值提出鉴定申请,我院主办法官向我院司法技术室递交了委托鉴定申请,要求对鱼的价值和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我院司法技术室人员经多方咨询、查找,并未找到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因此无法对已死亡的辣椒龙鱼的价值和死因进行鉴定。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综合认定如下:一、原告提交的帝王辣椒红龙鱼的身份证,仅是一张金色的纸张打印证书,虽有编号,但没有时间、照片等其他信息,仅凭此证无法认定其与死亡的鱼是“同一”关系;二、原告提交的由被告代理人田世森签字的“情况说明”一份,该“情况说明”系打印稿,由原告人员制作,原告员工和被告代理人签字,其中关于维修更换水泵的经过可以认定,关于购买鱼苗的情况无法认定;三、原告提交的照片,被告无异议,可以认定鱼死亡的事实;四、被告提交的收据,可以认定更换下来的水泵叶轮不转、已退回厂家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应原告要求,被告派员工到原告处维修鱼缸水泵,最终更换了水泵一个。2014年10月31日原告再次联系被告,称新换的水泵出现故障,被告派员工维修,再次更换了水泵,同时给原告更换了加热器,整套价值900元。被告将2014年10月31日更换下来的水泵退回给卖家,卖家店主出具收据一份,注明被退回的水泵“插电调试后,水泵有轻微震感,但叶轮无转动,因此原因已返厂退回”。2014年11月1日凌晨原告的帝王辣椒龙鱼死亡,当时鱼缸水温32摄氏度。后原告找被告解决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被告赔偿原告的前提是:1、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3、产品质量缺陷和损害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可以认定的是原告的鱼确已死亡,但是,由于对鱼的死因无法鉴定,所以被告销售的水泵质量不合格和原告鱼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也就是,鱼是由于被告销售的水泵不合格、水温达到32摄氏度导致的死亡,还是由于生病等原因导致的死亡,死因无法认定。另外关于原告所讲的鱼的价值,被告不认可,也无法进行鉴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理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考虑原告的鱼已死亡,庭审时,被告同意给付原告900元了结此案,法院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长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廊坊万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9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廊坊万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田长富各承担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艾附相关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