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终字第0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王政邦与姬爱华、陈跃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姬爱华,王政邦,陈跃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终字第0203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姬爱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政邦。一审被告陈跃明,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上诉人姬爱华因与被上诉人王政邦、一审被告陈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宿城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根据上诉人姬爱华的上诉标的额,本院应收取的上诉费为14700元。经上诉人姬爱华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审查同意其缓交上诉费,缓交期限为一个月。现上诉费缓交期限已届至,上诉人姬爱华未将缴费凭证缴纳至本院,经查询,本院上诉费账户亦未收到上述费用。本院根据上诉人姬爱华在上诉状中载明的地址分别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方式向其送达传票均未果。本院认为,当事人逾期不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姬爱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芳远代理审判员 葛 娜代理审判员 王冬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笑第页/共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