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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侯玉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玉树,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066-1号申请执行人:侯玉树,男,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侯玉树与滁州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1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000元。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