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侯玉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玉树,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066-1号申请执行人:侯玉树,男,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侯玉树与滁州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1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000元。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