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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与杨荣忠、金文芝、金文传、龚之英、林春桃、喻世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杨荣忠;金文芝;金文传;龚之英;林春桃;喻世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60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负责人:胡冠利,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晓进,该行员工。 被告:杨荣忠,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 被告:金文芝,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金文传,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全椒县十字镇。 被告:龚之英,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林春桃,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全椒县十字镇。 被告:喻世琴,女,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全椒支行)诉被告杨荣忠、金文芝、金文传、龚之英、林春桃、喻世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程琼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全椒支行委托代理人许晓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荣忠、金文芝、金文传、龚之英、林春桃、喻世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储全椒支行诉称:2014年1月13日,杨荣忠、金文芝向其借款5万元,约定年利率14.58%,逾期罚息年利率18.954%,借款期限12个月,依据还款计划表每月还款。金文传、龚之英、林春桃、喻世琴对杨荣忠、金文芝借款本息、违约责任等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自2014年12月13日还款期至今,杨荣忠、金文芝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5年1月6日,杨荣忠、金文芝尚欠借款本息51156.21元。请求判令:1、解除邮储全椒支行与杨荣忠、金文芝签订的借款合同;2、杨荣忠、金文芝立即偿还借款本息51156.21元,其中本金5万元,利息839.08元,罚息317.13元,2015年1月6日后仍应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时止;3、金文传、龚之英、林春桃、喻世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邮储全椒支行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 杨荣忠、金文芝、金文传、龚之英、林春桃、喻世琴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0日,邮储全椒支行(甲方)与杨荣忠、林春桃、金文传(乙方)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乙方三人为联保小组成员,从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5万元内发放贷款。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九条约定:乙方的配偶同意乙方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或)保证行为,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杨荣忠、金文芝、林春桃、喻世琴、金文传、龚之英在协议书上签名,其中金文芝、喻世琴、龚文英在配偶处签名。 2014年1月13日,邮储全椒支行(甲方)与杨荣忠、金文芝(乙方)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万元,年利率14.58%,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并约定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罚息。同日,邮储全椒支行将5万元借款发放至杨荣忠账户,杨荣忠、金文芝按还款计划表付清了2014年11月13日前的利息5482.99元,2014年12月13日第11期本息到期后未再偿还,仅偿还利息9.55元。截至2015年1月6日,杨荣忠、金文芝尚欠邮储全椒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839.08元、罚息317.13元。 以上事实有邮储全椒支行提供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贷款借据、放款单、还款计划表、还款记录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邮储全椒支行与杨荣忠、金文芝、金文传、龚之英、林春桃、喻世琴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严格遵守。邮储全椒支行向杨荣忠、金文芝发放了贷款,杨荣忠、金文芝应按还款计划表偿还借款,由于未按期偿还,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借款本金、利息。金文传、龚之英、林春桃、喻世琴作为联保小组成员及其配偶,均自愿为杨荣忠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邮储全椒支行要求金文传、龚之英、林春桃、喻世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荣忠、金文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贷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截至2015年1月6日止利息839.08元,罚息317.13元,自2015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止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954%计算); 二、被告金文传、龚之英、林春桃、喻世琴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0元,由被告杨荣忠、金文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程琼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霖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