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刑减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马红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红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刑减字第70号罪犯马红旺,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8日作出(2007)正白法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红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5月9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4月9日、2011年7月7日、2013年8月9日分别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为由,于2014年12月2日提出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马红旺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学习政治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红旺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记功4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卓资县卓资山镇广兴城村民委员会、卓资县卓资山镇人民政府、卓资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家庭贫困,无能力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贫困证明、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马红旺在入监服刑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罚金未缴纳,减刑时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红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卫平审 判 员 图 雅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丽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