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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商初字第3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黄某、李某与李某、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3462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张珂。被告:李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依法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员 韩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