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范后良与珠海权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34号原告:范后良,男,汉族,1986年6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向辉,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权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福权。委托代理人:刘志辉,男,汉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后良诉被告珠海权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后良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范后良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后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范后良承担。审判员 杨擎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阳伟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