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道勇、雷信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道勇,雷信梅,冯加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121号原告: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越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贤斌,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道勇,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雷信梅,女,汉族,1979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冯加顺,男,汉族,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道勇、雷信梅、冯加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