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姜宏权与姜振波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169-1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姜宏权。被执行人姜振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70000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建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