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民再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全红与郭俊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全红,郭俊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民再字第13号原审原告(再审申请人)陈全红,男,汉族,1969年9月22日生,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村民,住本村。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郭俊杰,男,汉族,1979年11月4日生,住忻州市忻府区。委托代理人宁小玲,女,1980年10月5日生,住忻州市忻府区,系郭俊杰妻子。原审原告陈全红因与原审被告郭俊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忻中民终字第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忻中民申字第16号民事裁定,裁定: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陈全红、原审被告郭俊杰的委托代理人宁小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3)忻中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撤销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忻中民终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聂海军审判员 曲 樊审判员 韩 妍二0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燕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