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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何学武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学武,何平,陆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1625号申请人何学武。委托代理人吴光华,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执行人何平。被执行人陆冬梅。关于何学武与何平、陆冬梅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皋磨民初字第0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欠款51500元,执行费673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田亮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刘 斌执行员  田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