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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段永健与被告韩爱萍、乔亚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2265号原告段永健,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韩爱萍,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乔亚东,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原告段永健与被告韩爱萍、乔亚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其夫妻共同财产(城区绿园小区2-2-2号77.39平方米)住房一套、(京PA8F**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韩爱萍乔亚东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秀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