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段永健与被告韩爱萍、乔亚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2265号原告段永健,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韩爱萍,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乔亚东,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原告段永健与被告韩爱萍、乔亚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其夫妻共同财产(城区绿园小区2-2-2号77.39平方米)住房一套、(京PA8F**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韩爱萍乔亚东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秀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