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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齐凤君与建平县榆树林子镇昌盛铁选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凤君,建平县榆树林子镇昌盛铁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225号申请执行人:齐凤君被申请执行人:建平县榆树林子镇昌盛铁选厂法定代表人XX,执行事务合伙人。申请执行人齐凤君与被申请人建平县榆树林子镇昌盛铁选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3)建朱民初字第02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0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建平县榆树林子镇昌盛铁选厂的财产已全部被另案查封,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2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陈晓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