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三终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大连富捷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富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三终字第1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火炬路**号之三。法定代表人:董玉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清,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富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永长街*号*层*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国。上诉人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富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3)沙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大连富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艳国到庭,上诉人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世纪经典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林代理审判员 季震宇代理审判员 孙文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