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巨民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宋传永与田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传永,田永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2295号原告宋传永,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田永全,男,1956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委托代理人王化玉,系山东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传永与被告田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传永与被告田永全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和解解决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传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宋传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侯善林审 判 员  黄连华人民陪审员  姚 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滕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