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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执字第01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合肥分行申请执行杨敬东、俞芳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3包执字第01146-2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合肥分行,杨敬东,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1146-2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分行(组织机构代码证79012213-2)。被执行人杨敬东,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俞芳,女,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二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敬东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当涂路常胜小学住宅楼113室成套住宅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包字第××号)房产,限令其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敬东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当涂路常胜小学住宅楼113室成套住宅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包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