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施琦诉江朝盛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琦,江朝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54号原告施琦,男,侗族,1963年1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沙坝社区*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63********。被告江朝盛,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南白娄山社区一小区。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3********。原告施琦诉被告江朝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施琦承担。审判员 汪明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新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