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邮民监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高邮市宝塔蛋品加工厂与张晓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邮市宝塔蛋品加工厂,张晓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民监字第00018号再审申请人高邮市宝塔蛋品加工厂(原审被告),住所地高邮市卸甲镇黄渡村王庄组。投资人谢小青。委托代理人王忠、刘雪雪,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晓忠(原审原告)。委托代理人施德林。再审申请人高邮市宝塔蛋品加工厂因与被申请人张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邮民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高邮市宝塔蛋品加工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4)邮民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兆辉审判员  冯玉璋审判员  俞大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