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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商初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金华市天纬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天纬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沈霞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金华市天纬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沈霞飞,王双娟,沈卫斌,马美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商初字第2741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负责人:金战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伟坤。被告:金华市天纬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霞飞。被告:沈霞飞。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7611045344。被告:王双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8506071942。被告:沈卫斌。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7810275310。被告:马美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告金华市天纬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沈霞飞、王双娟、沈卫斌、马美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97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诉讼费用4317元(受理费已依法减半收取,诉讼费用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小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