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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杨盛昱诉宋满洪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414号原告杨盛昱,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王宗勇,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宋洪满,女,仡佬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于2015年0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盛昱与被告宋洪满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原告杨盛昱于2015年0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盛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盛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625.00元,由原告杨盛昱承担。审判员  唐昌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德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