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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重婚罪一案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京苗,李建楼,张亚平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唐刑初字第113号自诉人李京苗,女,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唐县白合镇西赤村农民。委托代理人许江涛,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建楼,男,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唐县白合镇西赤村农民。辩护人李振,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亚平,女,1983年10月26日生,汉族,雄县大营镇大营村农民。现住保定市丽景兰湾B区*号楼*单元****室。辩护人田静,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李京苗以被告人李建楼、张亚平犯重婚罪,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京苗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常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卫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