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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廖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9号原告廖某,男,汉族,1987年8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汤琼林,男。被告陈某,女,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陈婉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