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90号原告贾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逯相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俊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