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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淮南市新通利物流有限公司与高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市新通利物流有限公司,高峰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046号原告:淮南市新通利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853865-6。法定代表人:计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友红,女,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峰,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王艳,女,1969年11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新通利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车辆挂靠服务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车辆挂靠由原告代管,被告车辆如逾期不按时交纳税费及未办理年审和保险脱保,原告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挂靠合同。现被告车辆不但不按时参加保险,且不交纳交通税费及劳务费,已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解除挂靠合同。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双方均同意解除车辆挂靠合同(车号:皖D-×××××号),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淮南市新通利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新通利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高峰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鲍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