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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6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施明刚与韩超、韩学明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明刚,韩超,韩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674-1号申请执行人施明刚,男,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韩超,男,汉族,1982年2月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韩学明,男,汉族,1959年9月1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依据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灵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韩超、韩学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施明刚偿还欠款46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超、韩学明的银行存款46590元;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学军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红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