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二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胡林海与广德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海,广德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二初字第00651号原告:胡林海,男,住浙江省杭州市。委托代理人:XX,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德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李秀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明华,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林海诉被告广德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林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胡林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