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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民立终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增超、陆小玲与刘华鹏、姚勇、姚强、王胜利、高若举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增超,陆小玲,刘华鹏,姚勇,姚强,王胜利,高若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立终字第000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增超,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小玲,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永民,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华鹏,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勇,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强,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胜利,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若举,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张增超、陆小玲因与被上诉人刘华鹏、姚勇、姚强、王胜利、高若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214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双方当事人在2013年11月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即双方发生纠纷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必须在甲方(张增超与陆小玲)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故大荔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大荔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共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必须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应确认有效。本案甲方所在地即上诉人张增超、陆小玲住所地为大荔县,故大荔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另查,本案所涉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渭南市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本案不属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荔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2143-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大荔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米米代理审判员  刘伟民代理审判员  张雪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