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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冬花与杜远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冬花,杜远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林冬花,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杜远洋,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江区人民法院(2011)洛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远洋的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黄美榕执行员  周伟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明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