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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二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永平与胡金朝、曾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平,胡金朝,曾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民二初字第688号原告刘永平,男。被告胡金朝,男。被告曾小英,女。原告刘永平与被告胡金朝、曾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建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永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金朝、曾小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永平诉称:2014年6月21日,被告胡金朝立据向原告刘永平借款4.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并承诺逾期不还,则自愿支付月息2分的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胡金朝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刘永平多次向被告胡金朝追讨借款,被告胡金朝拒不归还。被告胡金朝与被告曾小英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婚姻期间的债务。原告刘永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胡金朝、曾小英返还借款4.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8月21日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原告刘永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刘永平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刘永平的基本情况;2、被告胡金朝身份证复印件、曾小英户籍信息、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胡金朝、曾小英的基本情况及两被告是夫妻的事实;3、借条,拟证明被告胡金朝向原告刘永平借款4.5万元的事实;4、个人业务凭证,拟证明原告从银行取款付现金给被告。被告胡金朝、曾小英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刘永平提供的证据1-4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胡金朝、曾小英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21日,被告胡金朝立据向原告刘永平借款4.5万元,并约定在2014年8月21日还清,否则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胡金朝未向原告刘永平返还借款。被告胡金朝至今尚欠原告刘永平借款4.5万元及利息未付。另查明,2014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6个月内的短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为年利率22.4%(折算月利率为1.87%)。本院认为:被告胡金朝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刘永平请求判令被告胡金朝返还借款4.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刘永平请求判令被告胡金朝按月利率2%从2014年8月2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该利率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本院按月利率1.87%计算,超过标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曾小英与被告胡金朝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刘永平请求判令被告曾小英连带偿还本案债务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金朝、曾小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金朝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刘永平借款4.5万元,并按月利率1.87%支付从2014年8月2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曾小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永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5元(已减半),由被告胡金朝、曾小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国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