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5号原告郑某某,女,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训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