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天法民二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温州市巨源鞋业有限公司与喻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巨源鞋业有限公司,喻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天法民二初字第290号原告温州市巨源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崇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伏平,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洋,男,汉族,1985年1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巨源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喻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州市巨源鞋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巨源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温州市巨源鞋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水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