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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凌海执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凌海执字第0038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男,汉族,工人,现住凌海市。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工人,现住锦州市。梁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4)凌海民二初字第00xx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生活困难,家庭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该案件暂未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4)凌海执字第003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祝山审判员  张铁凌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