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1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高甲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甲,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10449号原告高甲。委托代理人黄旭,上海方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原告高甲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甲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自行相识,2006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6日生育女儿高乙。双方婚初感情尚好,2013年起,被告在外染上赌博恶习,原告屡次劝说无效,双方感情渐趋破裂。2014年10月,因被告在外长期赌博欠下巨额赌债致追债人上门,债主在原告住处泼漆恐吓,给原告及家人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威胁,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抚养费。被告袁某辩称: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只是误解和家庭琐事而关系不和。原告所述的被告赌博欠下赌债等事情,均属误解。事实上是原告被人欺骗导致房屋抵押做流动资金,希望原告予以理解。被告会努力找回夫妻之间的信任与家庭的和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4月自行相识恋爱,2006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6日生育女儿高乙。婚初夫妻感情较好,近几年来,原告对被告的言行不满,夫妻关系不和,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婚姻基础和婚初夫妻感情是好的,近几年,双方因互相缺乏信任而致夫妻关系不和,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高甲要求与被告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甲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木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