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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罗东兴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东兴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号罪犯罗东兴,四川省荣县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9)九法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东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2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9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罗东兴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东兴,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东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东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