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葛家彪、卜英才与孙时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0020号原告:葛家彪,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卜英才,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时林,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家彪、卜英才诉被告孙时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家彪、卜英才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家彪、卜英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家彪、卜英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葛家彪、卜英才负担。审判员 欧大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