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罗三辉与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三辉,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泉林,王绵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罗三辉,被告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红萍,经理。被告吴江市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根荣,经理。被告杨泉林。被告王绵全,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三辉与被告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泉林、王绵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林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50元,由原告罗三辉负担。审判员  顾伟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勇浩 微信公众号“”